继子与继母作为拆迁安置对象,能否主张分割拆迁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案情简介】
老陈带着儿子小陈与老杨及其子小杨再婚,婚后小陈将户口迁至老杨户内。后该户房屋拆迁,老杨作为户主签订拆迁协议,安置对象包括四人,获得安置房屋及多项拆迁补偿款,均由老杨领取。小陈成年后与老杨一家产生矛盾,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屋面积及拆迁补偿款,老杨辩称小陈未对被拆迁房屋有贡献,且家庭共有基础未丧失,不同意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子小陈与继母老陈作为拆迁安置对象,能否主张分割拆迁利益?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已成年,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条件消灭,有权主张析产,酌情确认小陈享有相应安置房屋面积及部分土地补偿款,驳回老陈的分割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老陈带着儿子小陈与老杨及其子小杨再婚,婚后小陈将户口迁至老杨户内。后该户房屋拆迁,老杨作为户主签订拆迁协议,安置对象包括四人,获得安置房屋及多项拆迁补偿款,均由老杨领取。小陈成年后与老杨一家产生矛盾,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屋面积及拆迁补偿款,老杨辩称小陈未对被拆迁房屋有贡献,且家庭共有基础未丧失,不同意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子小陈与继母老陈作为拆迁安置对象,能否主张分割拆迁利益?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已成年,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条件消灭,有权主张析产,酌情确认小陈享有相应安置房屋面积及部分土地补偿款,驳回老陈的分割请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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