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签赠与协议未过户,以下例外情形可按赠与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实务中,不少人认为,被继承人生前虽然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但如果未完成产权登记手续,则该赠与无法履行,案涉房屋应当视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来保证赠与的效力,以对抗继承。
房屋的赠与与过户的一般规则是依据《民法典》的第209条和第658条进行确认的。《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需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同时,第658条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这意味着,赠与协议仅成立设立在房屋上的债权关系,这也是一种物权期待权;但是根据登记生效主义,未过户则物权未转移,房产仍属赠与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然而,以下几种例外情形,向我们展示了赠与的对抗效力。
第一种例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民法典》第658条明确,公证后的赠与协议不适用任意撤销权,即便未过户,赠与人也不能单方撤销。赠与人去世后,受赠人可凭公证协议起诉,要求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无需按遗产分割。
第二种例外是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比如赠与人承诺将房产赠与慈善机构、用于扶贫助残,或基于赡养、抚养义务的赠与,此类赠与不得任意撤销。即便未过户,受赠人可主张履行赠与,房产不纳入遗产范围。
第三种例外是已完成实质履行且无过户过错。若受赠人已长期占有使用房产、缴纳物业费,且未过户是因政策限制、产权未明晰等客观原因,而非双方主观懈怠,法院会结合诚信原则,认定赠与实质生效,房产归受赠人所有。
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受赠与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务必及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避免因未完成物权变动,引发遗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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