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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继承与居住保障的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创设居住权制度,允许所有权人在房屋上为特定人设立长期居住权利。当该房屋成为遗产时,居住权与所有权继承可能产生冲突。

 

在实践中要明确,居住权是物权,一旦依法设立并登记,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院会判决张阿姨的居住权合法有效,继承人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必须尊重并保障张阿姨的终生居住权,不得妨害。这可能导致房屋变现困难,继承人短期内无法获得房产的全部经济价值。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设立,务必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否则无法对抗继承人。在继承分割时,若房屋附带居住权,其市场价值会相应贬损。分割时应考虑此因素,由取得附负担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其他继承人适当补偿。如想避免冲突,继承人与居住权人可以协商,通过支付一笔经济补偿,换取居住权人提前放弃权利,实现房屋的完整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