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宽恕制度来了!给予犯错者改过机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新增了继承权宽恕制度,规定继承人有特定严重违法行为(如遗弃、虐待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如事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可不丧失继承权。
儿子曾因不赡养甚至虐待老父亲,情节严重,依法应丧失继承权。但父亲患病晚期,儿子幡然悔悟,尽心照料直至送终。父亲临终前未立新遗嘱,但多次向亲友表示原谅了儿子。父亲去世后,其他继承人主张该儿子已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表示,能否恢复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会重点审查两个要件:一是继承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二是被继承人是否作出了“宽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儿子的悔改行为(尽心照料)和被继承人的原谅表示(向亲友表述),可以构成有效的宽恕。因此,该儿子的继承权得以恢复,可以参与法定继承。
注意,宽恕制度要求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必须用实际行动证明其悔过,如主动承担赡养义务、精心照料被继承人等。且被继承人要明确宽恕,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如书面、录音、明确告知他人),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或接受其扶养且关系缓和)。宽恕的意思需要在被继承人生前作出。此宽恕制度主要针对《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的行为(遗弃、虐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欺诈、胁迫妨碍立遗嘱)。对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适用宽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