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谁优先?最后意愿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新规,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三份遗嘱只要形式合法(公证、自书、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均有相应要求),均属有效。由于内容冲突,应当以时间在后的、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遗嘱为准。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该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且有效,这也是法院在审查当中的重点关注对象。
法院应首先审查每份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如见证人资格、签名日期等);其次确定每份遗嘱的订立时间;最后重点审查最后一份遗嘱是否真实反映了遗嘱人最终意愿,且形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