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规定遗产清偿的有限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确立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既然继承是一种全权继承,为什么《民法典》规定了有限清偿责任呢?
第一,这是民法“公平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的体现。个人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继承人没有义务用自己的固有财产去为被继承人清偿超出其遗产范围的债务。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将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范围严格限定在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之内,切断了被继承人债务向继承人个人财产的无限蔓延,保护了继承人自身的财产安全和生存基础。
第二,这种责任形式保护了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如果没有有限责任,一个继承了少量财产(甚至只有债务)的人,可能需要用自己毕生的劳动所得去偿还被继承人的巨额债务,这会导致继承人“因继承而破产”,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债权人只能从债务人的财产(即遗产)中获得清偿;继承人也只能从被继承人的财产(即遗产)中获得利益,而不承担额外的损失。这既保护了债权人(其债权以遗产为限得到保障),也保护了继承人(其个人财产不受侵蚀),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理性平衡,保障了社会财富流转的稳定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