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并非以血缘关系为前提,而是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核心。《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也不享有对继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扶养关系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或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二是这种扶养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实务中常见争议:继父去世后,继子女主张继承房产,继父的亲生子女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若继子女能提供证据(如户口本、学费缴纳凭证、赡养记录等)证明与继父形成扶养关系,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建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扶养关系,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