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必须保留特留份,否则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不能剥夺特定继承人的必要继承权,这就是《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的“特留份制度”: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里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无收入来源的老年人等。
常见无效情形: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儿子,忽略了年仅8岁、无生活来源的女儿,此时该遗嘱部分无效。法院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房屋价值,为女儿析出必要份额(通常为房屋价值的20%-30%),剩余部分才按遗嘱由儿子继承。需注意,特留份的认定以遗产分割时继承人的状态为准,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获得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仍需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建议订立遗嘱时,先排查是否存在此类继承人,避免遗嘱因违反特留份规定而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