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即便后续订立其他遗嘱,仍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第1142条取消了这一规定,明确“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论后续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优先于之前订立的遗嘱。
实务中常见场景:被继承人先订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后因与儿子产生矛盾,又订立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去世后子女双方争夺房产。此时法院会以最后订立的自书遗嘱为准,支持女儿的诉求,前提是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提醒,订立多份遗嘱时,务必确保每份遗嘱的形式合法,同时妥善保管遗嘱原件,避免因遗嘱丢失、损毁或形式瑕疵导致无效。若想变更之前的遗嘱,建议直接订立新的遗嘱,明确说明撤销之前的遗嘱内容,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