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时刻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3个生效条件缺一不可,过期自动失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突发疾病、意外等危急情况时,口头遗嘱成为临时处分房产的选择,但它的生效条件极为严格,稍不注意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口头遗嘱生效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必须处于“危急情况”(如生命垂危、自然灾害危及生命),且无法订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二是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邻居、医生,子女、配偶等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若立遗嘱人恢复行为能力,需在合理期限内将口头遗嘱转为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否则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实践中常见无效情形:危急情况解除后未转为书面遗嘱,如老人重病时立口头遗嘱,康复后未补写书面遗嘱,之后去世的,口头遗嘱无效;见证人是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让子女在场见证,导致遗嘱因见证人不合格而无效。
建议非紧急情况优先选择自书、公证等稳定的遗嘱形式;若确需订立口头遗嘱,务必找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事后尽快转为书面形式并签名注日期,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房产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