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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子女房产却遭冷落,老人能要回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杨老太将房产赠与二儿子和孙子,约定两人需负责她的饮食起居和医疗开支,可后来对方搬离不再履行义务;张老太太把房子无偿赠与女儿,约定自己有永久居住权,没想到女儿过户后竟悄悄卖房。遇到子女获赠房产后违背承诺的情况,老人真的只能吃哑巴亏吗?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663条明确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义务履行情况判定撤销范围。像杨老太的案件中,因受赠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部分撤销房屋份额的赠与;而张老太太的女儿擅自卖房,严重违反居住权约定,法院则判决全额撤销赠与,要求女儿将房产过户回母亲名下。

法官提醒,老人在赠与房产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居住权、赡养义务等核心内容,必要时办理居住权登记。一旦子女违背约定,老人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养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