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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继承权”到“丧失权”——哪些行为会让你失去继承资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并非所有法定继承人都能顺利继承房产,《民法典》明确了五种导致继承权丧失的行为,其中前两种为绝对丧失(不可恢复),后三种为相对丧失(若被继承人宽恕可恢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无论既遂与否,均永久丧失继承权;而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宽恕,可恢复继承权。

例如,子女长期对父母不闻不问,构成遗弃行为,但若在父母临终前尽孝并获得宽恕,仍可继承遗产;若子女伪造遗嘱将父母房产全部据为己有,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但若父母在遗嘱中明确宽恕并重新指定其为继承人,则可恢复资格。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结合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恶劣程度等因素,如长期虐待父母导致其精神抑郁,或伪造遗嘱导致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均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