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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与房屋继承:无名分之爱,能否享有“家”的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婚而同居,共同生活、共筑“小家”。然而,当爱情遭遇生死,当伴侣离世,非婚同居者能否继承对方的房屋?共同生活的“家”是否会成为一场法律上的“无主之争”?这不仅是情感的拷问,更是法律现实的挑战。

 

一、核心现实:非婚同居者一般无法定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特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包括非婚同居伴侣。

这意味着:若一方去世且未留遗嘱,另一方无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包括房屋;房屋将由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如有)等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非婚同居者即使共同生活多年,也无法自动获得“家庭成员”身份。

 

二、例外路径:三种可能获得房屋权益的方式

尽管无法定继承权,但非婚同居者仍可能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房屋相关权益:

1.遗嘱继承或遗赠:最直接的保障

-若一方生前立下合法有效遗嘱,明确将房屋或部分产权赠与同居伴侣,另一方可依据遗嘱继承。

-这属于遗赠,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保护:“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注意: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2.共有财产分割:基于“共同出资”主张权利

-若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仍可主张为共有财产。

-根据出资比例、贡献大小,可要求分割相应份额;

-若能证明长期共同还贷、支付装修款、承担家庭开支等,法院可能酌情认定部分产权。

-分割后,继承人继承的是剩余份额,非婚同居者可保留其应得部分。

3.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可分得适当遗产

-若非婚同居一方对另一方长期照顾、尽心扶养,即使无婚姻关系,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请求分得适当遗产。

-法院会综合考虑扶养时间、程度、经济支持等因素,可能判决其获得一定比例的房产价值补偿。

 

三、典型争议与风险

1.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出钱出力”却无名

-常见于一方出资购房,另一方负责家务、照顾老人孩子、共同还贷;

-去世后,死者子女或父母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拒绝承认同居方权益;

-举证困难:无协议、无转账记录、无证人,易败诉。

2.口头承诺无效,情感信任难敌法律证据

-“房子以后是你的”“我们一起买的,你放心”等口头承诺,在法律上难以作为产权依据;

-缺乏书面协议和登记,法院通常认定为赠与未履行或无法律效力。

3.继承人排斥同居方,引发家庭矛盾

-继承人可能认为同居者“图财”,拒绝沟通;

-甚至强行换锁、驱赶,导致纠纷升级。

 

四、如何防范风险?法律与情感的双重保障

1.签订同居财产协议

-明确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的归属;

-约定出资比例、还贷责任、分割方式;

-可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2.设立遗嘱并公证

-明确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赠与同居伴侣;

-建议由律师协助起草,避免无效风险。

3.保留完整证据链

-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发票、还贷流水;

-生活证据:水电缴费单、物业合同、共同居住证明;

-扶养证据:医疗陪护记录、证人证言、日常开支记录。

4.考虑“居住权”安排

-房屋所有权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为同居伴侣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居住权益;

-既尊重法律继承,也体现情感关怀。

 

五、结语:爱需要勇气,传承需要智慧

非婚同居者之间的感情或许真挚,但法律只认“名分”与“证据”。在没有婚姻庇护的前提下,对房屋的继承期待,不能靠“爱”来保证,而要靠“协议”“遗嘱”和“登记”来守护。我们尊重选择不婚的自由,也应正视其背后的风险。真正的爱,不仅是“我愿意陪你到老”,更是“我愿意为你提前规划,让你在我不在时,仍有家可依”。在非婚同居与房屋继承的复杂交织中,理性规划,是留给彼此最后的温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