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均涉及同一房产,其中一份经过公证,其他为自书遗嘱,效力如何排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过去,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有多份遗嘱,其中一份经过公证,其他为自书遗嘱,那么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的,除非后面又有新的公证遗嘱来推翻它。但是现在情况有所不同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的优先效力了,不管是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都要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效力。
比如说,王大爷有一套房产,他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房产留给大王。后来,王大爷觉得小王照顾自己更多,又亲手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把房产留给小王,并且在自书遗嘱上写明了日期。如果王大爷去世后,出现了这两份遗嘱,那么就要以最后这份自书遗嘱为准,房产应该由小王继承。
所以,当多份遗嘱均涉及同一房产时,只要这些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不管是不是公证遗嘱,都要以最后所立的那份遗嘱为准来确定房产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