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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需区分不同情形,核心在于判断承包地是否仍存在“家庭承包”的实体基础。

首先,承包期内家庭成员部分死亡的,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即使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仍存在(即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由剩余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存在继承问题。例如,某农户有父子两人承包了10亩地,父亲去世后,儿子作为唯一剩余成员,仍可继续承包该土地,无需通过继承程序。

其次,承包期内整个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但收益可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依附于“农户”这一主体,户灭则权利终止,土地应收归集体重新发包。但若承包地被征收或流转产生收益(如租金、补偿款),该收益属于承包户的财产权益,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例如,某农户全家迁入城镇且户籍转出,集体依法收回承包地,但此前流转土地获得的3万元租金,可由继承人分割。

这一规则体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制度本质,既保障了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又兼顾了承包户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