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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实现的股票期权等期待性权利,能否作为遗产请求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若其持有尚未具备行使条件的股票期权等期待性权利,其遗产属性与继承规则需结合《民法典》继承编及商事法律规范综合分析。此类权利原则上可作为遗产继承,但需待权利行使条件成就时方能实际分割,且继承人须承继权利附随的义务,具体规则如下:

首先,从权利性质看,股票期权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期待权。其虽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足行权条件(如服务期限、业绩目标等),但权利本身已通过劳动合同或激励计划赋予被继承人,并具备转化为现实财产的可能性。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期待权作为财产性利益的载体,应纳入遗产范围。例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距期权行权尚有2年服务期,该期权仍属于其可继承的财产性权益。

其次,权利行使与义务承继具有同步性。若期权实现附有义务(如继续在职、完成考核等),继承人继承权利时需一并承担。例如,公司规定期权行权需被继承人服务满5年,若继承人希望行权,则需以自身劳动或协商替代方式满足条件;若无法履行,公司可能拒绝行权,此时继承人仅能主张期权合同解除后的补偿价值。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期权协议的具体条款,若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如特定岗位服务等,则可能认定权利因被继承人死亡而消灭,继承人仅能继承期权对应的残值,如已缴纳的期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