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后还有可能恢复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后是否可能恢复需分情形讨论。如果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无论既遂、未遂或是否受刑事处罚,均永久丧失继承权,法律对此类严重侵害生命权和家庭伦理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不存在恢复可能。
若继承人因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或以欺诈、胁迫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则存在恢复空间。根据法条第二款,此类情形属于“相对丧失继承权”,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如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补偿损失或停止侵害行为;二是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可通过书面声明、录音录像或新遗嘱明确原谅,或以接受抚养、扶助等行为默示宽恕。例如,继承人曾因虐待父亲被剥夺继承权,但后续长期照料父亲生活并公开道歉,父亲生前立下新遗嘱将其列为继承人,此时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可恢复。
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又通过宽宥机制维护家庭和解,平衡了法律刚性与伦理柔性。实践中,继承人需留存悔改证据,被继承人则应明确表达宽恕意愿,以避免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