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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汪某3与钟某某系夫妻关系,钟某某于2021年1月9日去世。汪某3与钟某某共同拥有位于xx市xx住宅楼的一处房产,面积78.85平方米,价值约34万元。钟某某去世后,汪某3、汪某1、汪某2、汪某4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汪某3起诉请求继承该房产,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遗产折价款。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由汪某3继承,汪某3需向汪某1、汪某2、汪某4各支付4.25万元遗产折价款。汪某1、汪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房产不宜分割,且担心汪某3未来无处居住。
【律师评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对遗产进行分割。汪某3作为配偶,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所有权,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其与三个儿子按份继承。汪某3年事已高且长期居住在该房屋,房产应当由汪某3继承,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遗产折价款。上诉人汪某1、汪某2主张房产不宜分割,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分割会对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汪某3已明确表示愿意支付遗产折价款,且其居住问题已得到妥善安排,故上诉人的主张难以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