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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于某3与魏某为再婚夫妻,于某3婚前育有两子,长子于某4、次子于某1。于某3与魏某再婚后育有一子于某2。于某3与魏某相继去世,均未留有遗嘱。于某3名下有一处位于沈阳市xx区的房屋,建筑面积25平方米。20xx年该房屋拆迁,于某2以于某3名义办理了购置政府低价住房的相关手续,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同年,于某1与于某2签订协议,约定于某2一次性支付25000元给于某1,于某1收到房款后不再主张对房产的继承权,同意房产归于某2所有。于某1已收到25000元。回迁房屋现地址为沈阳市xx区,建筑面积46.05平方米。一审法院认定,由于某2继承该房屋,并判决于某1配合将房屋登记至于某2名下。于某1不服一审判决,主张协议书系伪造,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律师评价】
本案中,于某1主张协议书系伪造,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已承认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并且已收到于某2支付的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就遗产的继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于某1与于某2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于某1已实际收到协议约定的款项,表明其已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于某1在二审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书系伪造,且其在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故其主张难以成立。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实际履行情况,判决房屋由于某2继承,符合法律规定。于某1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