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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的效力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案件信息

于某1与于某2系兄弟关系,其父母于某某与王某某相继去世。于某1、于某2及其父母曾经签订分家协议,约定新房8间东面四间归于某1所有,西四间归于某2所有。后因于得全的旧房被拆迁,村委分配给于得全新的宅基地,于某1利用该宅基地新建房屋五间并居住使用,而于某某则搬至涉案房屋居住。20xx年,村委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者更名为于某某。于某1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而于某2则认为该房屋为父母遗产,应由兄弟二人继承。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于某2、于某1各分得二间。于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应归其所有。

律师评价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属于于得全的遗产,并依照分家协议判令该房屋由于某2、于某1均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于得全与于某1互换宅基地和房产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虽然于某1否认互换事实,但其无法否定多年来形成的客观事实。于某4、于某5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亲兄弟姐妹,其证言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村委作为基层村民集体自治组织,对本村事务也有较多的了解,其证明内容也能反映涉案房产的有关情况,具有可信性。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分家协议及双方互换宅基地和房产的事实,认定涉案房屋属于于得全的遗产,并判令双方均分,合理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于某1在二审中提交的涉案房产当年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和地籍证,虽然记录了当时的登记状态,但与涉案房产的实际状况已经发生偏差,应当以实际状态为准。综上所述,于某1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难以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