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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吴某1与吴某2原为夫妻关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吴某2的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x号院的房产。20xx年,x号院发生拆迁,吴某2与相关单位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拆迁补偿款。吴某1主张其对x号院北楼的拆迁补偿款享有权利,请求分割。吴某3作为代位继承人,主张对吴某2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一审法院判决吴某2支付吴某1拆迁款及奖励共计1122311.71元,支付吴某3拆迁款483063元。吴某1、吴某2、胡某、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吴某3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祖父母的遗产。虽然吴某3曾出具放弃继承的声明书,但在后续诉讼中,其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权,且一审法院已查明其在相关案件中主张继承权,故其继承权应予确认。关于北楼拆迁款的分割问题,吴某2在与吴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了其父母的遗产,该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1有权主张分割。一审法院在确定吴某1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份额时,考虑了房屋的权属状况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结果合理。吴某2、胡某、芦某主张吴某1无权分割拆迁款,缺乏法律依据。胡某与吴某2结婚时间较短,且未参与建房,故其及其女儿芦某对拆迁补偿款不享有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