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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案件信息

薛某1、薛某2、薛某3、薛某4系亲兄弟姐妹。其父母薛某某、许某某分别于19xx年和20xx年去世,留下位于喀什xxx路xxx号的房产一套。薛某1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认为其在父母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支付了购房款及装修费用。薛某1还主张,被上诉人擅自破门撬锁,导致其部分证据丢失。薛某4、薛某2、薛某3则认为该房产为父母的遗产,应由四人共同继承。20xx年,双方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和《房产继承协议》,确认房产为共同继承财产。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薛某1所有,但需向其他三人各支付65,450元。薛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且房产不属于遗产。

律师评价

本案中,薛某1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但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和《房产继承协议》明确确认房产为共同继承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薛某1在协议中未提出异议,反而确认房产为共同继承财产,表明其认可房产为遗产。此外,薛某1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但本案涉及的是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薛某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及装修费用,且其主张的证据丢失也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薛某1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难以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