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甲与章某乙、章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章某丁与前妻育有子女章某乙、章某丙。章某甲与章某丁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章某丁于2023年10月去世。
案涉房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原系章某丁父亲章某壬于2001年购买的公房。章某壬于2009年去世,2013年经公证,章某壬的其他子女均放弃继承,案涉房屋由章某丁一人继承,登记在章某丁名下。章某丁名下另有银行存款2.8万余元,去世后遗属待遇合计4.5万余元。
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分得存款六分之四份额、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抚恤金丧葬费三人均分。被告章某乙、章某丙辩称,章某甲婚后长期在外地帮其子带孙,未尽夫妻扶养义务;案涉房屋系祖传房产,实际为章某丁五兄妹按份所有,应判归两被告;其已垫付丧葬费用2.7万余元,应从遗属待遇中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经公证由章某丁一人继承,其中五分之一份额系章某丁与章某甲夫妻共同财产,其余为其个人财产;结合房屋来源及章某甲婚后长期在外地生活的情况,酌定章某甲占有30%份额,章某乙、章某丙各占35%。存款先分出一半归章某甲,剩余一半由三人均分;另有3万元章某丁生前表示给三个孙辈,法院尊重其意愿不予处理。遗属待遇扣除实际丧葬支出后,由三人均分。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章某甲占30%、章某乙、章某丙各占35%,存款及遗属待遇按上述比例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再婚家庭房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遗属待遇分配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房产权属的认定。案涉房屋虽系章某丁父亲所购,但经公证由章某丁一人继承,权属清晰。其中五分之一份额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余为个人财产。法院结合房屋来源及章某甲长期在外地生活的事实,酌定配偶占30%份额,子女各占35%,兼顾了房屋来源与各方实际情况。
其次,关于存款与遗属待遇的处理。存款先析出配偶份额,再就遗产部分均等继承;遗属待遇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并应优先扣除实际支出的合理丧葬费用。本案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区分处理。
最后,关于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尊重。章某丁生前表示给三个孙辈各1万元,法院尊重其意愿不予处理,体现了对遗嘱自由和家庭情感的兼顾。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中属于章某丁的份额及存款属于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法院结合各方扶养情况酌定房产份额,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