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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与孙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秦某乙与原告孙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有一子。秦某乙与前妻育有一子秦某甲,孙某与前夫育有一子孙某乙。秦某乙于2018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秦某乙与孙某婚后购买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的房改房一套,登记在秦某乙名下。2022年,孙某起诉分割该房屋,法院判决孙某享有85%份额,秦某甲享有15%份额。2022年,孙某未经秦某甲同意,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以50万元出售给案外人,售房款全部占为己有。秦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支付其应继承的房屋价款7.5万元及抚恤金、丧葬费分割款。

被告孙某辩称,秦某乙生前负债,售房款已用于偿还债务,遗产已无剩余;秦某甲长期在国外,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抚恤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秦某甲享有案涉房屋15%份额,孙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出售房屋,侵害了秦某甲的继承权,应将售房款的15%返还。孙某主张售房款已用于偿还债务,但生效判决已就房屋份额分割完毕,其变相处分秦某甲权利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丧葬费归实际办理丧葬事宜的孙某所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参照家庭关系及赡养情况,酌定孙某分得50%、秦某甲分得25%、孙某乙分得25%。最终判决孙某向秦某甲支付售房款7.5万元及抚恤金8500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生效判决确认的房产份额被擅自处分后的返还及抚恤金分配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生效判决确认份额的效力。生效判决已确认秦某甲对案涉房屋享有15%份额,该份额受法律保护。孙某未经秦某甲同意擅自出售房屋并占有全部售房款,侵害了秦某甲的财产权益,应返还对应价款。本案提示,房产继承中经生效判决确认的份额,不因一方擅自处分而消灭,权利人可主张返还对应价款。

其次,关于遗产债务清偿与已分割遗产的关系。孙某主张售房款已用于偿还秦某乙生前债务,但生效判决已就房屋份额分割完毕,孙某变相处分秦某甲权利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提示,遗产债务清偿应在遗产分割时一并处理,已分割完毕的遗产,一方不得以偿还债务为由侵占他人份额。

最后,关于抚恤金的分配。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家庭关系远近、赡养情况等因素在近亲属间分配。本案法院结合各方与死者关系及生活情况,酌定孙某分得50%,秦某甲、孙某乙各分得25%,兼顾了各方利益。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本案生效判决已就房屋份额分割完毕,孙某不得以清偿债务为由侵占秦某甲份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用于偿还债务,应参照近亲属关系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