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甲与冯某乙、冯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冯某丁与原告沈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有子女。冯某丁育有冯某乙、冯某丙,沈某育有子女二人。冯某丁于2025年3月因病去世。
案涉房屋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原系冯某丁单位公房。2010年房改时,使用冯某丁与沈某双方工龄折算优惠,以优惠价格购得产权,登记在冯某丁名下,建筑面积86平方米。冯某丁与沈某另有共同存款14万元。冯某丁去世后,单位发放丧葬费及抚恤金共计28万余元。
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分割存款及抚恤金。被告冯某乙、冯某丙辩称,案涉房屋系冯某丁婚前单位公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未尽夫妻扶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其已尽赡养义务,应多分抚恤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原为公房,但房改时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折算优惠,优惠本质系夫妻劳动积累转化为财产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冯某丁去世后,房屋一半归沈某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沈某、冯某乙、冯某丙继承。结合沈某年事已高、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近三十年的事实,酌定沈某享有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冯某乙、冯某丙各六分之一。存款按法定继承分割。抚恤金参照遗产分配原则,酌定沈某分得40%,冯某乙、冯某丙各30%;丧葬费归实际办理丧葬事宜的沈某所有。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沈某所有,沈某向冯某乙、冯某丙支付相应折价款,存款及抚恤金按上述比例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房改房权属认定与再婚家庭遗产分配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房改房的权属认定。案涉房屋虽原为公房,但房改时使用夫妻双方工龄折算优惠,优惠部分系夫妻共同劳动积累的财产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提示,房改房工龄折扣的财产属性不容忽视,使用配偶工龄购房的,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再婚家庭遗产分配。沈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近三十年,年事已高,法院在分配房屋及抚恤金时对其予以适当照顾,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及对老年配偶的保护。
最后,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丧葬费归实际支出者所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结合各方与被继承人的生活紧密程度合理分配。本案判决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使用夫妻共同工龄购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法院据此结合各方情况酌定份额,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