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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甲与周某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叶某甲与丈夫叶某乙育有四名子女,即长子叶某丙、次子叶某丁、长女叶某戊、次女叶某己。叶某乙于2010年去世,叶某丙于2021年去世,叶某戊于2013年去世。叶某甲于2024年11月去世。原告叶某丁、叶某己、叶某庚(叶某丙之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判令房屋归三人继承,被告周某(叶某戊之子)协助办理过户。

叶某甲名下留有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某县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2平方米。2022年8月,叶某甲立打印遗嘱一份,由他人代书打印,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均签名并注明日期。遗嘱载明案涉房屋由次子叶某丁、次女叶某己、孙子叶某庚三人继承,其他人无继承权。立遗嘱过程有视频佐证。

被告周某辩称,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立遗嘱时无人告知,且其探望时老人神志不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为打印遗嘱,遗嘱人及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打印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并有视频佐证,能够体现叶某甲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应按遗嘱由叶某丁、叶某己、叶某庚继承。周某作为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履行协助办理过户义务。最终判决确认遗嘱有效,案涉房屋由三原告继承,周某协助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打印遗嘱效力认定与遗嘱继承人协助过户义务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审查。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见证人全程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另有视频佐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其次,关于遗嘱真实性争议的举证。被告主张立遗嘱时老人神志不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法院未予采纳。本案提示,对打印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的继承人,应提供充分证据,仅凭单方质疑难以推翻经见证及视频佐证的遗嘱。

最后,关于其他继承人的协助义务。遗嘱继承确定后,其他法定继承人虽非遗产承受人,但作为不动产登记相关方,仍负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本案判决对此予以明确,保障了遗嘱继承人权益的实现。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符合该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叶某甲将房屋指定由三原告继承,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案涉房屋应按遗嘱由三原告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