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之间没有书面借名协议,法院为什么还是判房子归儿子、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登记在父亲个人名下。父亲去世后,儿子主张这套房是当年借用父亲的购房资格购买的,全部房款、税费、装修费由自己支付,自己从房屋交付起连续居住十余年,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由其他继承人协助过户。其他继承人则认为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父母遗产,儿子只是“代缴费用”,且有公证书证明系受父亲委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推定效力,但并非认定真实权属的唯一标准。亲属之间没有书面借名协议的情形下,法院可以通过出资凭证、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资格背景、家庭内部其他财产的处理方式等证据,综合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子二人同日各自签署拆迁协议、分别取得经适房购房指标,具备“互换资格”的基础;购房款、契税、物业费、水电费全部由儿子支付,房屋交付后由其装修并连续居住十余年,相关票据和缴费凭证均由其持有;家庭在此前另一套房屋的调解中已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作为父母遗产处理,却未提及这套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反向印证家庭内部认可该房屋归儿子。委托公证书仅能证明父亲曾委托儿子代缴费用,不能否定双方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法院最终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令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提示:借名买房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一定败诉。法院审查的核心是“谁真正出了钱、谁真正住了房、家庭内部是否把这套房当作借名人的财产”。出资流水、长期居住的缴费凭证、购房资格背景、家庭其他财产的处理方式,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口头借名的风险仍然很高:主张借名的一方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缺一环都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借款。建议借名买房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口头约定,至少确保出资从自己账户支付、保留全部缴费和居住凭证,并注意家庭内部其他财产安排中是否对该房屋的归属有过反向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