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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甲与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蒋某丙与妻子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蒋某甲、蒋某丁、蒋某戊、蒋某乙子女四人。蒋某丙于2024年1月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蒋某丙名下留有与吴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吉林省某林场的房产一套。

蒋某丙去世后,其遗产未予分割。吴某、蒋某丁、蒋某戊分别通过公证方式自愿放弃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蒋某乙自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依法继承案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法院依法向蒋某乙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蒋某乙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登记在蒋某丙与吴某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蒋某丙去世后,其遗产为案涉房产份额的二分之一。蒋某丙未留遗嘱,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某、蒋某甲、蒋某丁、蒋某戊、蒋某乙共同继承。吴某、蒋某丁、蒋某戊已公证放弃继承,放弃行为有效。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因其他继承人放弃,案涉房产中蒋某丙的份额由蒋某甲、蒋某乙各继承二分之一,即各占案涉房产总份额的四分之一。最终判决案涉房产由蒋某甲继承四分之一份额,蒋某乙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析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及下落不明继承人份额保留的法定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继承。案涉房产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去世后,应先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法院准确界定了遗产范围,厘清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边界。

其次,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吴某、蒋某丁、蒋某戊在遗产分割前通过公证方式明确放弃继承,系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放弃继承后,遗产在剩余继承人之间分配。

最后,关于下落不明继承人份额的保留。蒋某乙离家多年、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保障其诉讼权利,并在判决中为其保留应继承份额。本案提示,房产继承中部分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法院会依法公告送达并保留其份额,确保各方权益不受损害。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产一半归吴某所有,另一半作为蒋某丙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吴某等三人公证放弃继承,合法有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其他继承人放弃,蒋某甲、蒋某乙各继承案涉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