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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甲、邹某乙与邹某丙共有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育有邹某甲、邹某丙等七名子女。吴某于2015年去世,其配偶早于其去世。吴某名下原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的房屋一套,遇拆迁后安置取得新房屋一套。邹某丙作为安置回迁户选定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

此前,邹某甲等人曾以继承纠纷起诉邹某丙,法院判决案涉安置房产权益由邹某丙继承40%份额,邹某甲等四人各继承12%份额,董某甲、董某乙各继承6%份额;房屋归邹某丙所有,由其按继承份额对其他人进行补偿。判决生效后,因房屋补偿价格未明确,执行中双方对补偿基准价协商未果,执行申请被驳回。

邹某甲等人遂另行起诉,请求判令邹某丙按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诉讼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价值。原告主张扣除邹某丙已付房款后,按相应份额计算折价款;被告对该计算方式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各方继承份额及房屋归邹某丙所有,本案争议在于折价款的具体金额。经评估确定房屋价值后,双方对扣除已付房款后的计算方式及金额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邹某丙向各继承人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继承份额确认后房屋折价款计算的共有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安置房折价补偿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继承份额与房屋归属的既判力。前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各继承人的份额及房屋归邹某丙所有,本案仅就折价款金额进行审理,体现了对生效裁判的尊重,避免了重复争议。

其次,关于房屋价值的确定。因双方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折价款计算基础,符合公平原则。本案提示,房产继承中涉及折价补偿的,可通过评估确定房屋价值,避免因价格争议导致执行困难。

最后,关于已付房款的扣除。案涉房屋系安置房,邹某丙在取得房屋时支付了购房款,该款项应在折价款计算中予以扣除,再按继承份额分配。本案判决对此予以明确,兼顾了各方利益,对同类安置房继承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确认房屋归邹某丙所有,由其按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符合该条规定。法院结合评估价值及已付房款,确定折价款金额,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