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里“买一套650万元的房子”无法执行,法院:不影响信托整体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将财产作为整体不做分割,指定管理人和受益人,明确房产“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不出售则收租金并入统一管理,收益用于家庭成员生活。遗嘱中还提到用部分资金购买一套价值650万元的房屋。被继承人去世后,因股市波动等原因,遗产总值已不足650万元,遗嘱中“购买650万元房屋”的内容客观上无法执行。继承人就遗嘱整体效力及信托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根据《信托法》,信托文件部分内容无法执行,不当然导致整个信托无效,关键看无法执行的部分与信托目的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的核心目的在于将遗产作为整体交由第三方管理、使受益人持续获得收益,而非一次性分割。“购买650万元房屋”只是财产运用方式之一,与设立信托以及受益人收取信托利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前提关系。该部分内容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不妨碍在剩余财产上继续执行遗嘱设立的信托。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依法成立信托,由指定的管理人按照遗嘱内容履行受托人义务;遗嘱范围以外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信托中某一项具体安排无法执行,不等于整份遗嘱或整个信托当然无效。法院会区分“信托的核心安排”和“具体的财产运用指令”:如果具体指令只是实现信托目的的方式之一,其落空不影响信托本身的成立;但如果该指令是信托成立的前提,情况则不同。建议设立遗嘱信托时,不要将信托的成立绑定在某一项具体交易或某一个具体金额上,而是写清信托目的、受益人范围和收益分配规则,具体财产运用方式可以保留一定的替代方案。否则,一项具体安排落空,就可能引发继承人对“整份遗嘱是否还有效”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