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了“男方继承的房产22平方米归女方”,男方转头放弃继承,女方一分钱没拿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专门约定:双方继承男方父亲的房产,其中22平方米的面积归女方所有。男方父亲早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就已去世,名下留有两套房产,但一直没有分割继承。离婚数年后,男方母亲起诉继承两套房产,庭审中男方和哥哥主动书面放弃了全部继承权。法院最终判决两套房产全部由男方母亲继承。女方得知后,起诉前夫要求赔偿“本应分得的22平方米”对应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权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该权利专属于继承人本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签订时,男方父亲的遗产尚未分割,男方享有的只是“未来可能继承”的期待利益,而非已经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遗产未实际取得之前,该期待利益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主张分割。男方作为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有权单方放弃继承,无需女方同意。男方最终放弃继承、未取得任何遗产,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继承房产22平方米”的约定就失去了履行基础。法院最终驳回女方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对方将来可能继承的房产”,风险极高。遗产在分割、过户之前,继承人享有的只是期待权,不是已经到手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随时可以放弃继承,配偶无权干涉。一旦放弃,协议中关于该房产的分割条款就彻底落空,法院通常不会支持配偶要求“替代赔偿”的请求,除非协议中另行约定了放弃继承的违约金或赔偿责任。建议离婚财产分割只处理已经实际取得、权属明确的财产;如果确实要涉及待继承的房产,应当在协议中附加明确的违约赔偿条款,而不是直接写“某某平方米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