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非农户口子女继承农村房屋,房屋补偿款可以分,宅基地补偿款不能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子女中有人早年因工作将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去世后未留遗嘱,房屋由农村户籍的子女居住。此后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方仅与农村户籍的子女签订补偿协议。城镇户籍的子女主张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分割全部拆迁补偿款;农村户籍的子女则认为对方已非本村成员,无权分得宅基地相关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权不因户籍性质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不能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城镇户籍子女与农村户籍子女享有平等的房屋继承权。拆迁补偿应区分房屋价值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等对应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属于父母遗产,全体子女均可依法继承;宅基地区位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相关的安置利益,对应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不能继承。法院最终判决城镇户籍子女获得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款中其应继承的份额,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补偿归农村户籍子女享有。

 

刘颖新律师提示: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有权继承房屋”与“有权分得全部拆迁补偿”是两回事。房屋补偿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不能继承。建议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时,先拆分补偿款中的房屋价值与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再确定各继承人的可继承范围。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屋后,只能进行必要维护,不得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