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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只向法院交了对自己有利的那份公证遗嘱,隐匿了另一份,法院:少分5%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王先生与前妻育有五名子女,前妻去世后再婚。案涉房屋系王先生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生前在公证处立有两份公证遗嘱:一份写明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留给再婚妻子张女士;另一份写明王先生放弃继承前妻的遗产份额。两份公证书均由张女士前往公证处领取。王先生去世后,张女士持第一份公证遗嘱起诉五名子女,要求继承房屋,但未提交第二份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并在诉讼中主张房屋由其全部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中属于前妻的50%份额,因王先生已通过公证放弃继承,应由五名子女各继承五分之一。属于王先生的50%份额,按公证遗嘱由张女士继承。但张女士领取了两份公证书,仅向法院提交对其有利的一份,隐瞒了王先生放弃继承的另一份,并据此主张继承整套房产,构成隐匿遗嘱。如果未隐匿,张女士本可继承王先生50%的份额;因隐匿行为,法院酌情减少其应继承份额。法院最终判决:属于王先生的50%份额,由张女士继承45%,五名子女各继承1%;加上前妻份额部分,张女士最终继承房屋45%的份额,五名子女各继承11%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原件、公证书由一方继承人保管的,该继承人负有完整披露的义务。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隐瞒另一部分,即便被隐瞒的遗嘱本身也合法有效,仍可能被认定为隐匿遗嘱,导致少分遗产。隐匿遗嘱“少分”的幅度,通常参照“如果未隐匿本可获得的份额”来确定。建议保管遗嘱的继承人向全体继承人完整出示遗嘱和公证书原件,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一次性解决,避免因选择性披露承担少分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