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拖欠抚养费,又公证放弃继承爷爷的房产,法院:放弃无效,份额照样用来付抚养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与母亲离婚后,法院判决父亲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但父亲始终未履行。母亲两次申请强制执行,均因父亲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此后,爷爷去世,留下一套房屋,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本可继承其中一份。但父亲与奶奶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房屋份额最终全部由父亲的姐姐一人继承,房屋随后以210万元售出。子女得知后,将父亲和姑姑诉至法院,请求认定父亲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亲在明知自己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且长期未履行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放弃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放弃后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放弃继承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行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恶意。法院最终认定父亲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其本应继承的份额仍应作为责任财产用于履行抚养费义务。
刘颖新律师提示:放弃继承不是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如果继承人已经负有生效裁判确认的抚养费、赡养费、赔偿款等法定义务,且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放弃继承直接导致义务无法履行的,法院可以认定放弃行为无效,本可继承的份额仍会被追回用于履行义务。反过来,如果只是普通合同债务,债务人放弃的是“本来可能增加的财产”,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否定放弃的效力。建议负有法定义务的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前,先评估该行为是否会影响义务履行;抚养费权利人发现对方通过放弃继承规避义务的,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放弃行为无效,并申请对继承份额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