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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份“遗嘱”见证人全是自家人,二审认定无效;检察机关抗诉后改判:名为遗嘱,实为分家协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与丈夫共有一套房产。丈夫去世后,母亲享有房产60%的份额。母亲先立自书遗嘱,将60%份额留给二女儿。数年后,母亲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由大女儿代笔又立一份标注为“遗嘱”的文书,写明整套房产归小儿子所有,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均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母亲去世后,二女儿持自书遗嘱主张权利,小儿子持后一份文书要求获得整套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审法院认为,后一份文书由大女儿代笔,三名“见证人”均系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与涉案房产继承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代书遗嘱见证人资格,该文书无效。小儿子申请检察监督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后一份文书虽名为“遗嘱”,但三名姐姐以见证人身份签字,实质是全体家庭成员就房产归属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她们以签字方式表示自愿放弃各自份额、同意房产归弟弟。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再审后采纳抗诉意见,认定该文书有效,房产归小儿子所有。

 

刘颖新律师提示: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文书,名称写“遗嘱”不等于法律性质就是遗嘱。如果全体继承人共同参与、各自处分自身权利、达成整体分配方案,法院可能认定为分家析产协议而非代书遗嘱,不再适用见证人资格的形式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写错名字没关系”:如果文书实质仍是遗嘱人单方处分财产、继承人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仍会被按遗嘱形式要件审查。建议家庭内部协商房产归属时,在文书中写清各方是“作为继承人放弃份额、达成协议”还是“作为见证人见证遗嘱”,避免定性与形式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