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了农村房屋,房子塌了,宅基地权利也跟着没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的父亲早年离开农村原籍到城市工作,转为城镇户籍,但在原籍村内留有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父亲去世后,同村一名村民经父亲同意,拆除旧房建设新房,并取得了宅基地许可证。多年后,老人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主张,自己对父亲名下的宅基地及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撤销该村民的宅基地许可证,并重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具有专属性与非流转性。根据“房地一体”原则,非本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的,权利仅限于房屋本身,不得据此取得或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一旦灭失(倒塌、拆除、被他人重建),依附于房屋存续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的父亲转为城镇户籍后已非该村村民。老人作为继承人,在继承发生时亦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继承的仅是房屋本身,不因继承而当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所继承的房屋已被他人拆除重建,原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即告消灭。老人无权再就原宅基地主张权利,其与宅基地许可证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有利害关系。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老人的起诉。
刘颖新律师提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继承的是房屋,不是宅基地。房屋一旦灭失,依附于房屋存续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继承人不能再主张宅基地相关权益。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后,只能进行防水、加固等必要维护,不得翻建、扩建,更不宜长期放任房屋失管。建议及时对继承的农村房屋进行维护,若房屋已无法居住,可就房屋价值部分主张补偿,但不宜执着于宅基地资格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