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留下抵押房产和50万贷款,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银行把民政局告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50万元,并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半年后,被继承人意外死亡。其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仍在,贷款无人偿还,银行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且无遗嘱执行人,符合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银行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抵押借款合同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民政局作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是适格的遗产管理人。法院最终判决指定该区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人全体放弃继承,不等于债务“一笔勾销”。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仍然要用于清偿债务,只是“由谁管、怎么还”发生了变化:先确定遗产管理人,再由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处理债权债务。银行等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避免债权因“无人可告”而长期悬空。对继承人而言,放弃继承可以避免以个人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遗产价值大于债务,放弃继承未必划算;如果遗产价值明显低于债务,放弃继承仍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