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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欠债30万去世,房子值55万,法院先给两个未成年孩子留了7.5万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30万元用于投资,未按期还款便意外去世。母亲与丈夫共有房屋一套,价值55万元,母亲享有50%的份额。继承人有丈夫、两个未成年子女和母亲父母。银行起诉要求以遗产优先清偿贷款。丈夫提出,自己收入不稳定,两个子女尚未成年,如果房子被整体拍卖,全家将无房居住,请求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配偶的一半,剩余一半才是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必留份的保留,优先于普通债务的清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债务系母亲个人投资所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房屋价值55万元,先析出丈夫的一半即27.5万元,剩余27.5万元属于母亲的遗产。两个未成年子女缺乏劳动能力,丈夫收入不稳定,若不留必留份,子女的基本生活将失去保障。法院最终判决:在母亲的遗产范围内,先为两个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7.5万元,剩余20万元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四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刘颖新律师提示:被继承人欠债,继承人并非只能“卖房还债”。遗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有法定顺序:先析出配偶的共有份额,再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留份,剩余部分才用于清偿债务。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在遗产处理中受到优先保护。但必留份不是“免债金牌”,它只是在遗产总额中划出一块不用于偿债的份额,债务仍以剩余遗产为限清偿。建议继承人面对被继承人债务时,主动向法院说明家庭成员的未成年、无收入、无其他住房等情况,主张必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