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录视频说“房子给女儿和小儿子”,法院为什么判录像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录制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她坐在两名居委会工作人员中间。工作人员问“房子是不是留给女儿和小儿子”,被继承人点头回答“是”,并说大儿子没有照顾过自己,不愿意把房子留给他。工作人员又问“这是不是你自己的想法”,被继承人点头肯定。视频到此结束。被继承人去世后,大儿子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小儿子则主张视频构成母亲的录像遗嘱,房产应按视频内容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录像虽能体现被继承人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但内容是两名见证人发问后被动作出回答,而非被继承人自主、独立陈述遗产分配方案。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未在录像中表明身份,也未记录录像的具体年月日。该视频缺乏自主陈述、身份记录及日期标注,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认定录像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综合考虑各子女在赡养义务、办理后事等方面的不同贡献,酌情确定各自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录像遗嘱不是“拍一段老人点头说‘是’”就成立。遗嘱人应当自主口述遗产分配方案,见证人不能代替遗嘱人表达,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问答式录像、没有身份和日期信息的录像、经过剪辑的录像,都很难被认定有效。建议订立录像遗嘱时“一镜到底”:遗嘱人自己说清楚“我叫什么、哪天立的、房子给谁”,见证人逐一报出姓名和当天日期,全程不中断、不剪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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