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签了分家协议把房分给长子,母亲后来立公证遗嘱给另一个儿子,法院:协议优先,公证遗嘱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家人曾共同签订家庭分家协议,约定祖宅翻建后拆迁所得补偿款优先为父母购置新房,父母去世后房屋由全体子女按协议分配。协议签订后,家人按约翻建、拆迁,并用拆迁款购买了案涉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此后母亲陆续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均明确将房屋留给其中一个儿子。母亲去世后,该儿子手持公证遗嘱起诉要求独占房屋,其他子女则主张按家庭协议共同分割。家庭协议原件已经遗失,持遗嘱一方当庭否认协议真实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协议虽无原件,但持遗嘱一方在起诉状中曾承认“拆迁款已按家庭协商分配”,这与协议中“拆迁款先分给子女、留一部分给父母购房”的内容吻合,依据禁止反言原则,可以认定家庭协议真实存在并已实际履行。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母亲名下,但其来源是全家翻建拆迁所得,早已通过家庭协议确定了各人的权益份额。母亲此后以公证遗嘱单方处分了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该部分遗嘱无效,房屋应按家庭协议确定的方案分割,而非按公证遗嘱由一人独占。
刘颖新律师提示:公证遗嘱形式规范、证明力强,但不是“万能钥匙”。如果遗嘱处分的财产早在遗嘱订立前已经通过家庭协议、分家协议确定了归属,遗嘱人单方用公证遗嘱去推翻全家约定,法院可能认定遗嘱中处分他人权益的部分无效。家庭成员之间就房产翻建、拆迁、未来归属签订协议时,应尽量保留原件;原件遗失的,注意保留履行协议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各方自认陈述等佐证。持遗嘱一方在诉讼中对协议存在作出过承认性陈述后又反悔的,法院可能依据禁止反言原则采信对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