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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立遗嘱把老宅分给两个儿子,却把长子重建的房子也写进去了,法院:处分他人财产,这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周夫妇育有三子三女,长子早年按农村习俗分得家中一间半房屋。1984年,老周从村里买下一间仓库,交给长子一家居住,用来抵换此前分给长子的那间半房。长子搬进仓库后,1986年仓库因火灾烧得只剩土墙。此后长子经村委会同意,在仓库原址上重新砌墙、扩建,断断续续建成了后来的B房,并于1993年以自己名义补办了农村土地使用权证。此后二十多年,周母及其他子女从未对B房权属提出异议。

 

1990年,老周夫妇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写明属于两人的不动产由次子和三子继承,其中所列不动产既包括老周夫妇居住的A房,也包括长子居住的B房。老周、周母相继去世后,次子持这份代书遗嘱起诉长子,要求确认B房归其所有、长子腾退。一审法院认为B房系长子重建,遗嘱中涉及B房的部分属于处分他人财产,驳回了次子的请求。二审法院却认定仓库并未灭失、长子只是“修建”,改判B房归次子。长子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B房的宅基地面积、房屋结构与当年老周购买的仓库存在明显差异,B房除小部分地基外均为长子新建;1982年户口登记表证明长子早已分户独立,老周将仓库交其居住、用以调换原分得房屋,符合农村分家析产习俗。浙江省检察院据此提出抗诉。再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B房应属长子所有,老周夫妇1990年代书遗嘱中涉及B房的内容,属于处分他人财产,该部分无效。B房不进入老周夫妇的遗产范围,次子无权依据遗嘱主张B房权利。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自己的财产。如果遗嘱写进去的房产,实际上已经通过分家析产、调换、赠与等方式归了某个子女,或者该房屋是子女自己重建、翻建形成的,遗嘱中涉及这部分房产的内容就是无效的,不会因为写进了遗嘱就变成遗产。家庭成员之间分家、调换房屋,最好留下书面协议或分家单;房屋灭失后由子女重建的,重建出资、审批手续、长期居住事实都要注意保留。其他继承人拿着遗嘱来争这部分房产时,法院审查的不是“遗嘱写没写”,而是“遗嘱人有没有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