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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女照顾舅舅28年获赠房产,没写书面接受,法院为什么判她全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舅舅早年丧偶,育有一女,但长期与外甥女共同居住生活。外甥女主动承担起照料舅舅日常起居的责任,从生活细微处到养老送终,陪伴了整整二十八年。舅舅感念外甥女的付出,立下遗嘱:自己名下那50%的房产份额,全部由外甥女继承。

 

舅舅去世后,外甥女的丈夫在老人离世后十二天,将遗嘱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舅舅的亲生女儿。外甥女本人也多次向邻居、亲属明确表示“舅舅把房子留给我”。更关键的是,那本房屋产权证,自始至终都由外甥女亲自保管,从未交予他人。

 

亲生女儿不服,将外甥女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外甥女手握遗嘱的主张,判决舅舅的50%份额由亲生女儿和外甥女各继承一半。双方都不服,案件上诉至二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并未限定接受表示的具体形式,书面、口头,甚至通过特定行为体现,均无不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外甥女并非舅舅的法定继承人,舅舅通过遗嘱将房产份额留给她,法律性质上属于遗赠。外甥女虽未出具正式的书面接受声明,但其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保管房产证、向亲属邻居明示“房子留给我”、由丈夫将遗嘱内容发送给其他继承人,这些行为串联起来,足以表明其接受遗赠的真实意愿。接受遗赠的表示不要求必须书面或口头明示,通过管理、控制遗赠财产的实际行为,同样可以推定为接受。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舅舅名下的50%房产份额全部由外甥女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受遗赠人六十日内“没写书面声明”,不等于“放弃”。保管房产证、向亲属邻居告知遗嘱内容、实际占有管理房屋、通过微信发送遗嘱照片等行为,只要能够证明接受遗赠的意愿,都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接受表示。但“行为接受”的认定高度依赖证据:保管房产证要有交接记录或长期持有的客观事实,口头告知要有邻居、亲属的证言佐证,微信发送要保留原始记录。建议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即便不写正式声明,也应当有意识地留下可追溯的行为痕迹——不要只是“心里知道”,要让接受的意思通过具体行动表现出来,并确保这些行动能够被证据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