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给再婚老伴设了居住权,老伴却主动说“我不住了,给我租房钱”,法院支持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名下有一套房屋,系与已故前妻的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老父亲与再婚配偶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老父亲生前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但自己享有居住权;此后又在遗嘱中写明“我百年以后给老伴居住”。老父亲去世后,儿子起诉要求继承房屋、继母腾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继母在诉讼中表示,自己不愿意继续住在该房屋里,要求儿子给付在外租房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的规定。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居住权人放弃实际居住、主张以其他方式保障居住利益的,法院可以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以折价补偿方式替代实物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通过遗嘱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明确,合法有效。继母因与继子诉讼矛盾较深,明确表示不再居住该房屋,要求给付租房费用,属于对其居住权行使方式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结合当地租房市场价格、继母的年龄和实际居住需求,酌情认定儿子向继母支付租房费用10万元;继母收到款项后腾退房屋,房屋归儿子继承所有。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不是只能“住进去”一种实现方式。居住权人可以选择实际居住,也可以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居住、要求以租房费用或折价补偿替代。法院在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矛盾较深、不宜共同居住的情况下,也倾向于用经济补偿方式平衡双方利益,而不是强行判决一方搬入或一方留下。对居住权人而言,如果确实不愿或不宜继续居住,主动提出折价补偿方案,往往比僵持在“我必须住、你必须留”的对抗中更容易获得实际保障。对继承人而言,遗嘱写了“给某某居住”,不等于必须让某某住到去世,居住权人自愿以其他方式实现居住利益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合理补偿换取房屋的完整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