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写“谁照顾我,房子归谁”,两个哥哥只在住院时轮班陪护,法院:不算履行,房子归小儿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有三个儿子。从2019年起,她的日常生活起居一直由小儿子夫妇负责照顾。被继承人亲笔立下遗嘱:“继承人中谁负责照顾我的起居和颐养,在我百年后谁就继承我的这套房产,共同负责照顾的,共同拥有继承权。”立遗嘱当天,兄弟三人共同签署了一份《郑重声明》,明确遵照母亲遗嘱,由小儿子夫妇照顾母亲起居,房产由小儿子继承。此后,两个哥哥仅看望过母亲数次。后来母亲因病住院两个月,住院期间白天由兄弟三人轮流照顾,晚间雇请护工,饮食主要由小儿子夫妇安排送餐。母亲去世后,两个哥哥认为自己在住院期间也尽了孝,要求分得房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将“照顾起居颐养”与房产继承直接挂钩,本意是希望晚年得到长期、持续、全面的日常照料,属于附义务遗嘱。兄弟三人共同签署的《郑重声明》,是对履行方式的具体约定,进一步明确由小儿子承担日常照料义务并据此继承房产。小儿子自2019年起持续照顾母亲直至去世,已履行遗嘱所附义务。两个哥哥仅在母亲住院这一生命特殊阶段轮流陪护,虽值得肯定,但并未长期负责母亲的日常起居照料,不能等同于遗嘱所要求的义务履行。法院最终判决房产由小儿子继承,两个哥哥不享有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提示:附义务遗嘱中“照顾”二字的履行标准,看的是长期、持续的日常照料,而不是某一阶段的临时陪护。住院期间轮流值班、偶尔探望、节日问候,在情感上值得肯定,但在法律上不能替代遗嘱所要求的“日常起居照料”。立遗嘱人如果希望把房产与赡养挂钩,建议在遗嘱中把义务写得具体可验证,比如“负责一日三餐、日常陪护、就医陪诊、费用承担”等,避免只写一个笼统的“照顾”;承担照料义务的子女,也应注意保留长期照料的痕迹——送餐记录、就医陪护、日常费用支付凭证,这些才是证明“我一直在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