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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放弃两套拆迁房的继承权,只求“一个人住小套”,儿媳不同意,法院:居住权合同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的儿子不幸去世,留下两套拆迁安置房,一套70平方米,一套120平方米。七十多岁的老人主动放弃对两套房的全部继承权,条件只有一个:她要这两套房的终身居住权。此后,老人一直与儿媳、孙女共同居住在120平方米的大套房内。但三代人因生活习惯等矛盾日益激烈,老人诉至法院,表示自愿放弃对大套房屋的居住权,只要求排他地独自居住那套70平方米的小套房屋。儿媳不同意,认为房屋虽由老宅拆迁而来,但婚后自己和丈夫也曾出钱出力翻修,且自己一直在照顾老人,老人不应独占小套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但老人以放弃继承权为对价,双方已经成立了居住权设立合同,不能因未登记就否定该合同的约束力。房屋源自老人的老宅,老人对房屋的形成有重要历史贡献,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是合理回馈。法院最终支持了老人排他地居住小套房屋的请求;同时明确,未办理登记意味着居住权作为物权尚未设立,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抵押权人或申请执行人,但在老人与儿媳之间,合同约束力成立。

 

刘颖新律师提示:放弃继承权换取居住权,是老年人在家庭财产安排中常见的一种“交易”。即便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只要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与“取得居住利益”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法院可以认定居住权合同成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合同成立”不等于“物权设立”:没有登记,居住权不能对抗善意买房的第三人,也不能阻止房屋被抵押或执行。建议以放弃继承为代价换取居住权的老人,务必把居住权的具体内容写清楚——哪套房子、是否独占、期限多长、费用谁承担,并将“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写入协议、约定违约责任。不要用“家庭默契”替代法律安排,登记才是让居住权真正“锁住”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