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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说房子是“借父亲名义买的”,拿不出协议、也证明不了出资,法院:仍是父亲的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名下有一套单位房改房,登记在父亲个人名下。父亲去世后,其中一个儿子主张,这套房是当年自己与父亲协商后借用父亲名义购买的,购房款和各项费用均由自己支付,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其他兄弟姐妹协助过户。其他子女不认可,认为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就是父亲的遗产。儿子起诉到法院,提交了自己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保管房产证和钥匙的证据,但未能提供书面借名协议,也未能提供清晰的购房款支付流水证明款项来源于自己。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虽然只是一种推定效力,但主张登记状态与真实权利不符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仅有居住和保管证件的事实,不足以推翻登记推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长期居住、保管房产证和钥匙,可以说明其与房屋有密切联系,但不能单独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更不能证明购房款实际由其支付。购房收据均以父亲名义交款,儿子未能提供资金来源证据将付款与本人关联起来。儿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属于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驳回儿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借名买房在亲属之间最容易出现“住着住着就以为是自己的”的错觉。长期居住、保管钥匙和房产证,只能证明“你在用这套房”,不能证明“这套房是你的”。法院审查借名买房,看的是三样东西:有没有借名的合意(书面协议是最佳证据,没有书面协议则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购房款是不是从主张借名的人账户实际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权属资料保管是否形成完整闭环。仅有居住事实,证据链是断的。建议借名买房时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从自己账户支付购房款并保留全部流水;如果已经错过签约时机,至少应确保出资记录清晰可查、与家庭成员的沟通记录能够印证借名约定,不要等到继承纠纷发生时才意识到“住了几十年”在法律上并不等于“房子是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