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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设立信托把境内房产留给妻女,法院:信托条款不是中国法下的遗嘱,数亿遗产按法定继承重新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名长期在上海生活的企业家去世,留下上海多处高端住宅、企业股权和境内外存款,整体资产规模达数亿元。他共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育有三名女儿,另有一名非婚生儿子(已先于他去世,留下两名孙辈),与现任配偶另育有一女。去世后,现任配偶和女儿提交了一份在美国加州签署的“可撤销生前信托”,主张信托中的“临终遗嘱纳入”条款构成有效遗嘱,依据该条款,绝大部分遗产应由二人取得,其余五名血亲继承人不应分得任何份额。原审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主张,数亿元房产、股权、存款几乎全部判归二人。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去世时经常居所地在上海,全部不动产均在上海境内,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根据我国继承法律,自书、代书、公证等各类遗嘱均须满足严格的法定形式要件,信托文件中的“倾注条款”本身是英美法下允许委托人另行订立独立遗嘱将财产导入信托的机制,并不等同于一份符合中国法形式要件的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美国信托中的“遗嘱纳入”条款既未列明遗产清单,也不符合我国任何一类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作为有效遗嘱使用。美国当地法院也已认定被继承人属于无遗嘱死亡,加州法律同样明确信托与遗嘱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法律文件,对方在中国诉讼中主张信托条款即为遗嘱,与其在美国司法程序中的陈述存在矛盾。在遗产范围上,法院查明被继承人与现任配偶自1998年起经济高度混同,案涉房产、股权、存款中的二分之一先析出为配偶个人财产,剩余二分之一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最终,法院认定信托条款不构成有效遗嘱,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先析出配偶份额后,剩余遗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分割,房产、股权判归现任配偶及女儿所有,由二人向其余五名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提示:域外信托文件不能直接替代境内房产的继承安排。经过外国律师见证、在外国签署的信托或遗嘱,并不会因为“形式看起来正规”就在中国境内当然产生遗嘱效力。中国法院审查的核心是:这份文件在适用中国法时,是否具备遗嘱的法律性质、是否符合中国法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对于境内不动产,适用的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境外信托中的“倾注条款”“遗嘱纳入”等机制,不能自动转化为中国法下的有效遗嘱。如果希望在境内房产上实现信托式传承,应当依据中国法另行订立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或遗嘱信托文件,而不是依赖境外信托文本中的概括性条款。跨境财富传承涉及准据法选择、财产性质认定和形式要件适配,建议在专业律师协助下,针对境内资产单独作出符合中国法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