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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里写了“房子和承包田都给次子”,法院:房子有效,责任田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两口生前立下代书遗嘱,约定两人名下的房产、承包责任田均由次子继承。老两口相继去世后,长子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认为父母立遗嘱时神志不清、签名不真实,请求确认遗嘱无效。法院另查明,次子户口因工作原因已迁往县城,不属于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由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代书,老两口均在遗嘱上签字捺印,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但遗嘱中关于“责任田”的处分部分,实质是将属于农户家庭共有的土地承包权益作为个人遗产进行分配,违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共有的性质;且次子已非该“户”下成员,不再享有该户的土地承包权益。遗嘱中涉及责任田继承处分的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遗嘱中关于房产的部分有效,关于责任田继承处分的部分无效。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可以处分房产,但不能处分不属于个人遗产的财产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由某人“继承”。即便遗嘱其他部分(如房产)形式合法、有效,涉及责任田等家庭共有或身份关联权益的部分,仍会被单独认定无效。立遗嘱时,应当只处分确属个人合法所有的房产份额,不要把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权等具有身份属性的权益一并写进遗嘱,否则不仅该部分无效,还可能引发继承人对整份遗嘱效力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