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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把房赠与叔叔,婆婆那份没经她同意,儿媳和孙辈还能代位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祖父与祖母共有房屋一套。祖父在祖母去世后,与叔叔签订赠与合同,将整套房屋赠与叔叔并办理了过户。多年后,祖父也去世。儿媳(祖父之子已先于祖父去世)与孙辈主张:房屋中有属于祖母的份额,祖父无权单独处分;祖父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由子女继承,儿子先于祖父死亡,孙辈有权代位继承;同时,儿子在祖父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儿媳作为儿子的继承人,有权转继承儿子应得的份额。叔叔则抗辩:房屋已通过赠与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属于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一半归配偶,剩余一半才是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其应继份转给其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祖父将整套房屋赠与他人,其中涉及祖母遗产份额的部分属于无权处分。祖母去世后,其房屋份额应由祖父和子女共同继承;祖父擅自处分这部分份额,不能当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祖父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由在世子嗣继承;已故儿子的子女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儿子在祖父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已取得的应继份转由其配偶(儿媳)和子女转继承。法院最终在核算祖母遗产份额、祖父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链条后,判决儿媳与孙辈共同继承房屋中八分之一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一套房子里可能同时跑着两条继承链:代位继承(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孙辈“顶上来”)和转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份额“传下去”)。本案中,儿子先于祖父死亡,孙辈代位继承;儿子又在祖父去世后、分割前死亡,其份额转给儿媳和孙辈。两条链叠加,儿媳最终不是以“儿媳”身份继承,而是以“转继承人”身份取得份额。建议在继承纠纷中先画清时间线:谁先死、谁后死、遗产何时开始、何时分割。时间节点不同,适用的继承路径完全不同,份额计算也会层层叠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