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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承租的公房遇拆迁,补偿款算遗产吗?法院:承租权不是遗产,但“这笔钱”可能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承租单位一套公房,与儿子共同居住。被继承人去世后,公房承租人一直未变更,房屋仍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此后房屋被征收,儿子以自己名义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款。其他子女主张,父亲去世后公房拆迁,补偿款应作为父亲的遗产由全体子女分割。儿子则主张,公房承租权不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补偿款归自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权是承租人与公房管理单位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属于承租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根据司法实践,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去世、拆迁补偿权益已经确定的,该补偿利益可能作为承租人遗留的财产性权益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公房仅享有承租权,承租权本身不属于遗产。但拆迁补偿款中,如果包含对承租人基于长期承租、配合征收等形成的财产性权益的补偿,且该权益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确定或可预期,则这部分款项可以作为遗产处理。具体到本案,补偿协议签订于被继承人去世之后,但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启动,被继承人作为原承租人,其承租权益转化为了可量化的补偿利益。法院最终认定补偿款中对应原承租人权益的部分属于遗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儿子不能以“我签的协议”为由独占全部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提示:公房承租权不是遗产,不能像商品房一样直接继承。但这不等于“公房拆迁,子女一分钱都分不到”。关键看补偿款的性质:如果补偿款中包含对原承租人承租权益、居住权益的财产性补偿,且该权益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形成或可预期,这部分可能作为遗产处理;纯粹对在世居住人的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则不属于遗产。建议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遇到拆迁时,先拆分补偿款中“原承租人权益”与“在世居住人权益”,再确定可继承的范围,避免笼统主张“全部补偿款都是遗产”或“一分钱都不是遗产”。